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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通知
——发布时间:2008年6月10日

 

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通知

 
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直属各单位:
    2003年6月9,区政府下发了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规定》(椒政发[2003]94
号),《规定》的下发实施,对推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起到极大的作用。经过近二年的实践,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我区当前的形势。为此,在多方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《规定》第47条第五款提出了修改意见,此修改意见已经七届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,现将修改意见具体内容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    

    原条款(第47条第五款):
   
(五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当事人,自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,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予招工、录(聘)用,三年内取消各类评比先进的资格,农村居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,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不计算建房人口、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。
    

    现修改为(第47条第五款):
   
(五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当事人,自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,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予招工、录(聘)用,三年内取消各类评比先进的资格,农村居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如下规定执行:
    1
、多生一胎及以上的夫妇,其超生的子女在18周岁以内不计算建房人口、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。
    2
、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夫妇,在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登记后,其未婚生育的子女5年以内不计算建房人口、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。
    3
、符合再生育条件,但不到生育间隔生育的,或虽已到生育间隔时间,但未经批准生育的,其再生育的子女3年以内不计算建房人口,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等利益分配;已满法定婚龄但非婚生育的,在结婚登记后,其非婚生育的子女3年以内不计算建房人口,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等利益分配。


( 文章来源: 供稿人: 发布时间: 2008-06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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